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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有哪些先关标准和法规?

我们通常所说的食品安全既包括食品本身的安全,也包括包装材料的安全。

  食品包装被称为“特殊食品添加剂”,作为食品的“贴身衣物”,在一定时间、温度、湿度、酸碱度等条件下会释放有毒有害物质,不易被察觉。

  从食品安全角度讲,食品包装有害物质存在的安全隐患会直接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导致各种慢性、亚慢性甚至癌症疾病的发生,尤其会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健康发育产生重大安全隐患。

  绿色食品消费已成为一种趋势,然而与之极不协调的是,许多绿色食品没有采用绿色包装和绿色印刷,而是使用一些有毒、有害物质作为包装材料。

  令人欣慰的是,《食品安全法》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而且食品包装、容器和生产经营的设备、工具以及添加剂等也纳入食品安全的范畴,将食品包装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与食品质量同等的高度,这标志着我国食品包装安全意识的一大进步。

  《食品安全法》、《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2008都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将对食品包装及相关的油墨、印刷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企业该如何正确把握政策和标准的变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本文根据20年来的工作经验并结合行业情况和国家政策进行分析,提出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解读国家标准GB9685-2008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在制定中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21章第170-189部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食品接触物通报(Food Contact Notification)列表,以及欧盟2002/72/EC 指令食品接触塑料(Comission directive relating to plastic materials and articles intended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 food-stuffs)等相关法规,并增加了术语、定义及添加剂的使用原则,批准使用添加剂的品种由原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3中的65种扩充到959种,将原来标准中的“助剂”改为“添加剂”,并以附录的形式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化学文摘登记号(CAS号)、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SML)或最大残留量(QM)及其他限制性要求。

  该标准中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允许使用及使用要求明确强调“未在列表中规定的物质不得用于加工食品用容器、包装材料。”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特别是食品接触用塑料、纸制品、橡胶等材料中用到的增塑剂、增韧剂、固化剂、引发剂、促进剂、防老剂、阻燃剂等及有关胶黏剂、油墨、颜料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允许在食品中使用添加剂、作为主要成分使用的物质以及以溶剂型式存在而挥发掉的无毒无害的物质如水等则未列入标准中,其使用情况参考有关标准执行。

  1、 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

  (1)食品容器、包装材料 food containers and packaging materials

  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复合包装材料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2)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 additives used for food containers and packaging materials

  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为满足预期用途,所添加的有助于改善其品质、特性或辅助改善品质、特性的物质;也包括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所添加的为促进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为了改善终产品品质、特性的加工助剂;为便于管理,本标准也包括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聚合物的单体或聚合反应的其他起始物。在本标准中简称添加剂。

  (3)最大使用量 maximum level

  添加剂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时所允许加入的总量,一般以添加剂占总基材的质量分数表示。

  (4)最大残留量 maximum permitted quantity; QM

  添加剂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终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一般以mg/kg或mg/dm2表示。

  (5)特定迁移量 specific migration limit; SML

  添加剂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终产品中迁移到与其接触的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的最大限量,一般以mg/kg或mg/dm2表示。

  (6)不得检出 not detectable; ND

  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终产品中,所使用的添加剂采用具有规定检出限(detection limit, DL)的分析方法不予被检出。

  2、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1)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在与食品接触时,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迁移到食品中的添加剂及其杂质水平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2)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在与食品接触时,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迁移到食品中的添加剂不应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

  (3)使用的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的用量。

  (4)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标准。

  3、特定迁移量的判定

  (1)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各添加剂在食品中的特定迁移量除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产品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

  (2)特定迁移量的测定应采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在尚无相应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情况下,可以参考欧盟、美国等官方认可的检验方法。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和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经过深入调查和大量检测发现,备受关注的“仿瓷餐具”中所涉及的部分生产企业,在原料中擅自添加脲醛树脂等不允许用于食品包装的原辅材料问题,其实在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编制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教程—塑料专业篇》中,早已强调“用脲醛树脂制造的餐具,其化学成分析出到食物中对人体是有害的,需要予以制止”,而且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2008中也只允许使用三聚氰胺甲醛树脂,没有发现脲醛树脂被列入到允许使用范围,说明这个物质是禁用的,生产仿瓷餐具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各添加剂在食品包装材料中的使用量除应符合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产品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

  目前,卫生部和有关部门正在完善和落实相应检验单位,尚无检验机构对最大残留量和最大迁移量等指标进行检测,企业应重点对制品标准进行控制即可。

  二、未列入GB9685-2008中物质的使用规定

  目前,市场上用于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添加剂种类繁多。发达国家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种类在3000个左右,因此即使新修订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2008已增至959种,但与实际相比,仍显不足。针对没有列入国家标准中的添加剂及用于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相关物质,卫生部组织起草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暂行管理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基本内容以确定,并上报卫生部审查通过后报世贸组织进行备案。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暂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许可范围、申请与受理程序及需要提交资料等内容。

  1、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许可的范围

  暂行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以下情况应及时报卫生部行政许可审批:(1)尚未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直接接触食品的材质或成型品;

  (2)未列入《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的添加剂;

  (3)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名单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直接接触食品的材质或成型品及其加工用添加剂;

  (4)已列入《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或卫生部公告名单的添加剂,但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

  (5)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用于食品、食品生产经营工具和设备、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洗涤剂新原料;

  (6)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剂原料名单》的、用于食品、食品生产经营工具和设备、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消毒剂新原料。

  2、食品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程序

  (1)国产食品相关产品

  国产食品相关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直接向卫生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但申报许可前,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申报器械和设备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清单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其它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申请对所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进行审核。

  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许可的,应当向卫生部审评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化学特性资料(包括化学性质和结构式等);

  (三)用途及使用条件;

  (四)生产工艺;

  (五)企业标准;

  (六)毒理学资料;

  (七)其它国家批准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委托申请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申请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新品种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新品种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交估计膳食摄入量,包括迁移量、分析方法等资料。

  (2)进口食品相关产品

  进口食品相关产品经产品检验后,直接向卫生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必要时,卫生部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现场审核和抽样复验。申请中,进口食品相关产品除需要提交国产相关产品所需资料外,还需要提交生产国(地区)政府或者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及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

  (3)进口食品相关产品转中国境内生产、加工或分装

  进口食品相关产品转中国境内生产、加工或分装的,应当作为国产产品重新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4)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国产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

  (5)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工作。

  3、食品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资料注意事项

  (1)申请资料应当真实、合法。

  (2)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电子文本1份。复印件应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3)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申请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5)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外,申请资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请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6)申请资料中的外文应译成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但本规定要求使用英文或拉丁文的成分名称、人名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国外文献资料可附中文摘要。

  (7)申请提交补充资料的,需提供补充资料原件1份,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印章(或申请人签名),并注明补充资料的日期。

  4、食品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与公布

  卫生部评审机构受理食品相关产品行政许可申请后,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经评审委员会建议批准的,上报卫生部并公开征求意见。卫生部评审机构汇总、整理意见,再次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上报卫生部,由卫生部做出是否许可决定。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安全管理相关政策、法规与标准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后,食品安全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许多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食品包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从近几年食品包装袋(膜)产品以及一次性快餐餐具质量监督抽查的结果看,包装材料以及印刷油墨的安全卫生性能存在严重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质检总局从2006年开始,加强了对食品包装产品的认证认可工作,从2006年开始对食品包装产品实施强制性生产许可(QS)管理制度,逐步加强对食品包装、食品包装用原辅材料、添加剂以及相关设备实施的监管力度,以确保食品包装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实施食品及食品包装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四年来,产品的质量比实施准入制度前有了很大提高,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确实起到了规范行业企业、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作用。

  食品安全了并不等于流通到餐桌上和进入人们口中的食物就一定是安全的。食品安全危害除了来自于食品本身和食品链全过程之外,还来自于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的危害。在与食品接触的过程中,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如铅、镉、铬等重金属,甲醛、苯、多氯联苯等)会迁移并渗人至食品中,造成食品污染。近年来出现的奶粉包装袋苯含量超标、食用油塑料桶的增塑剂、不粘锅Teflon、国产奶瓶双酚A、雀巢奶中异丙基硫杂蒽酮(ITX)、甘肃定西怪味薯片以及有毒仿瓷餐具等等事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们对食品包装的恐慌。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食品包装制定了高标准,对食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安全指标,加大了发展中国家食品出口的难度。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的安全问题已严重制约了我国食品的出口和食品包装行业的发展。

  2007年8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开展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2007年】第123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销售行为。

  2007年7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实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对外正式公布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

  为了加快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5月17日发布公告,要求自2009年9月1日起,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反规定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在2009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强调: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禁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二○○九年六月五日“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强调,为了规范食品相关产品企业生产行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特别是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单位,按照现行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组织生产,并开展自查清理。各生产单位要在2010年6月1日前完成自查清理工作,并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及新品种向卫生部申请批准。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违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行为。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自律、引导、沟通,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各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指导、督促并给予帮助。四、问题及建议

  1、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食品包装,特别是塑料包装对人体的潜在危害却被很多生产企业及消费者忽视。从食品安全的角度来讲,食品包装材料的不安全会直接导致食品的不安全。但由于其毒性的散发过程大部分是隐性的、慢性的,因此多被人忽视。在英、美、日等国家,食品包装安全和食品安全同等重要。如果我们的企业不树立“食品包装等同食品”的观念,那么迟早有一天会尝到苦头。

  2、GB9685中并未对959种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做出明示,这对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将造成阻碍,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并出台与该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标准,减少由于检验标准缺失、不统一甚至引用混乱给企业生产以及执法部门执法带来的混乱。

  3、对未列入GB9685的添加剂产品应尽快出台申情办理要求,完善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划分,对GB9685及时进行完善和更新,树立政府部门高效廉洁的形象。

  4、建议国内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关食品包装生产企业以及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及时学习了解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加强技术研发力度,提高自身产品竞争力,减少企业因盲目生产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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