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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将规范工业盐产销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盐产销管理,确保食盐市场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总体要求,按照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放管服”相结合的原则,湖南省经信委日前下发通知,就工业盐生产、运输、销售、使用以及工业副产物盐产品管理等作出严格规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规划》的通知(湘发改规划〔2016〕1082号)

规范工业盐生产管理。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盐,必须按照法律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制盐企业要严格质量管理,规范产品包装,工业盐产品必须在外包装上用中文明确标明“工业用盐禁止食用”字样;建立、健全、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按日登记生产进库量、质检报告、分类包装数量、储存数量、发运数量,生产和销售记录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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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工业盐运销管理。经销工业盐的企业,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取得核准经营范围载有工业盐销售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对销售对象的用盐资质承担核查义务;建立、健全工业盐进货、储存和销售台账,采购和销售记录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两年。散装工业盐销售实行直供销售,专车直达运输。禁止将工业盐变换包装以其他盐形式对外销售,禁止市场上销售散装工业盐。不得向无需求的单位供应工业盐。

加强工业盐使用管理。用盐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业盐购买、使用及库存台账,不得将购进用于生产的工业盐经转卖流入食盐市场。

强化工业副产物盐产品管理。工业副产物盐产品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等,必须建立完整的生产、销售、库存、运输记录,对工业副产物盐产品的运输必须采取专车直达运输方式,不得中途倒换、转卖。工业副产物盐产品包装上,必须醒目标明“禁止食用”字样。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时间: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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