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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湖南省食品行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南省食品行业联合会(THE ASSOCIATION OF FOOD INDUSTRY IN HUNAN),英文缩写为AFIHN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组建。是全省食品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参加组建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形式的省级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省食品行业联合会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党建工作接受省工信厅社会组织行业党委领导。协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本协会常设机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肇嘉坪巷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湖南食品行业发展调查研究,了解省内外食品的科研、生产、流通、消费的发展动向和趋势,研究食品企业在发展方向、战略目标中的理论问题和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生产经营方面的实际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有关食品行业经济政策和立法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经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开展食品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创办行业性资讯刊物,传递国内外食品行业经济技术情报、市场信息和企业管理经验,开展各类咨询活动;

(四)组织食品行业经济、技术、业务研讨和培训,提高本行业经营者、职工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五)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销、展览及技术转让等活动,帮助企业扩大销售,促进本行业与其他行业间、企业间以及地区间的技术交流、商品流通,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品牌信誉度,使本行业产品适应市场需要;

(六)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食品行业市场的质量管理与监督,协助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组织食品企业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章程,监督企业的市场交易行为;

(七)指导、帮助食品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效益;

(八)受委托组织食品及相关方面的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开展国内外食品方面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研究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接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仲裁会员企业之间的纠纷及会员单位与其他行业、部门之间的纠纷;

(十一)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促进食品行业企业各种形式的合作联合;

(十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和进行监督;

(十四)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十五)发展食品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六)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及相关团体的联系、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管理、生产、技术、经济和贸易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对外考察学习、经验交流和研讨等活动,参加国际专业会议等有关活动,接待外来访问团组。

(十七)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社团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均为团体会员。

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食品及与食品相关的科研、开发、生产、制造、销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相关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具有法人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代表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对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组织的有关活动享有优先参加权和优惠权;

(四)有要求本协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自身愿望及要求的权利;

(五)有取得本协会发布的各种信息、情报资料和要求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各种咨询、指导的权利;

(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承担本协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准时缴纳会费;

(四)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行业有关资料和报表;

(五)积极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六)严格自律和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会员的会籍管理工作由省食品行业联合会秘书处负

责。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决定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推选的理事组成,会员单位被推选为理事单位,其负责人为当然理事。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聘请高级顾问、专家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和撤消;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协会年度及中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邀)请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及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顾问委员会,作为协会的咨询机构。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七、八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理事会,并报告工作;

    (二)讨论和制订协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检查协会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三)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如超

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超过两届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主持协会全面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秘书长代行会长职权。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实行会长会议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

    (二) 组织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来源:协会秘书处时间: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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