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当前,食品生产经营方式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多样化趋势。委托生产已成为食品行业重要的生产组织方式,涉及主体、品种、区域均十分广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针对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的规范不够清晰,委托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划分不够明确,相关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对食品委托生产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加强防控,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本《办法》。
2.食品委托生产的定义是什么?
答:食品委托生产形式多样。从合作模式上,有OEM(即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按照其提供的食品配方、工艺等技术资料生产加工食品并贴附委托方标识的模式)、ODM(即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运用其自身生产技术或产品设计,使用委托方的商标生产产品的生产模式)等形式。虽然具体委托方式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其具有内在共性特征。
本《办法》中食品委托生产的定义,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凡是符合本《办法》定义中的“三个构成要素”的食品生产行为,都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要素一“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主要包括:(1)产品技术要求,明确产品名称、执行标准、配方、生产工艺、包装与标签标识等;(2)原辅料供应要求,约定原辅料由谁提供、原辅料质量及验收要求;(3)发货交付要求,明确成品交付方式。
要素二“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指受托方承担的全部生产工序或部分环节(如分装、杀菌等)的生产活动。
要素三“交付所生产食品”,指受托方按发货交付要求,包括交付方式和交付对象,将所生产食品按照约定方式交付给委托方或其指定对象,如发到指定仓库,由指定对象自提,或者根据订单发到终端客户等。
3.商标授权、特许经营等方式生产食品,是否属于《办法》的范围?
答:商标授权和特许经营是常见的商业合作模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授权指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在商标授权和特许经营模式下,双方是否发生食品委托生产行为,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判断,只要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定义中的“三个构成要素”,即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的,就属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不符合食品委托生产定义的商标授权和特许经营行为,无需按照食品委托生产进行管理。委托双方不得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4.目前食品行业中常见的哪些情形属于食品委托生产,哪些情形不属于食品委托生产?
答:针对部分行业中常见的情形是否属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进行举例说明,以供参考。具体判定还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情形1:食品经营者定制
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经营者的要求定制生产特定预包装食品,向销售公司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方交付的,销售公司与食品生产企业之间属于委托生产关系。此类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
情形2:商超自有品牌食品
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商超,含线上)的要求进行生产食品,经授权将商超自有品牌或标识logo印制在食品标签上,食品由商超独家经销、专卖,该商超与食品生产企业之间属于委托生产关系。此类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
情形3:集团企业内部委托
集团企业内部,不同子公司生产同一款食品并标示不同生产地址等生产者信息的情形,可不按照食品委托生产行为进行界定。
集团企业内部,母公司委托子公司或不同子公司间进行常态化委托生产食品的,集团企业已制定相关制度进行统一管理的,可不按照食品委托生产行为进行界定。
集团企业母公司或子公司,接受集团外委托的,属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情形4:联名款食品
合同双方约定,仅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使用特定文字、图案等,但不对产品名称、配方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要素、交付和销售形式范围进行具体约定的,联名方式不会对食品质量安全产生影响,不属于委托生产关系。
情形5:专供原辅料或半成品
为特定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定制生产的原辅料(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和半成品用于进一步生产加工和制作的,并在标识上标明专供信息,且不面向市场其他客户销售的,该专供原辅料或半成品的生产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面向市场其他客户销售的生产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
情形6:辐照加工环节
食品生产企业将辐照加工环节(通常作为灭菌消毒程序)外包给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的,该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
情形7:多重委托生产食品
A公司作为委托方委托B公司生产某款食品,B公司又委托C公司实际生产。这种情形下,A公司与B公司、B公司与C公司均构成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关系。其中,B公司在自身具备相应生产许可和能力的前提下,将生产活动委托给C公司。
上述公司均应遵守本《办法》对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相关规定,其中,A公司是最终产品的委托方,应当对该食品的食品安全负责,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B公司既是A公司的生产受托方,也是C公司的委托方,应对其承接的生产任务及转委托行为负责,并对C公司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C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在受委托范围内对其生产行为负责。
如该款食品为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A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受托方B公司、C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并分别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情形8:仅商标授权
商标持有人(授权方)仅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收取商标使用费,但不参与食品产品配方设计、不提出生产要求、不取得产品所有权,产品由被授权方自行生产、自行销售,授权方不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此类情形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委托生产行为。
5.委托方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方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具备监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的能力,并确保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具体而言,食品生产委托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应当持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当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应当进行备案且在有效期内。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经营采取了不同的准入制度,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委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委托方是否需要取得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应结合委托生产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2)具备监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开展生产活动的能力,包括熟悉食品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对受托方生产行为实施监督、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成品抽样检验、标识审核、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能力;
(3)能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包括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与委托生产的食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
6.如何理解“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
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要求,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将部分环节委托生产。
7.受托方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按照本《办法》规定,受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应当包括受托生产的食品类别和品种,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具体而言,受托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受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获准许可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应包括受托生产的产品;
(2)受托方应具备受托生产食品类别、规模、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包括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与管理制度等生产条件,能够持续保障生产过程合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建立健全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
8.委托方针对委托生产行为应当建立和执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该有哪些?
答:委托方针对委托生产行为应当建立和执行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食品安全责任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2)受托方资质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查验制度;
(3)委托生产合同报告管理制度;
(4)原辅料控制管理制度;
(5)食品标识审核制度;
(6)受托方生产行为监督管理制度;
(7)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制度;
(8)抽样检验制度;
(9)食品召回与不合格品处置制度。
9.受托方针对委托生产行为应当建立和执行哪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答:受托方针对委托生产行为应当建立和执行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食品安全责任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2)委托方资质查验制度;
(3)委托生产合同报告管理制度;
(4)原辅料采购与进货查验管理制度;
(5)食品标识审核制度;
(6)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7)出厂检验和留样管理制度;
(8)交付管理制度;
(9)贮存与运输管理制度;
(10)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1)食品召回与不合格品处置制度。
10.委托方是否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答:按照本《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委托企业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针对食品委托生产活动,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且配备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履行对委托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能力,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标准知识,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2)熟悉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3)具备依据岗位职责建立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能力;
(4)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应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委托方属于食品生产者的,如获准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与品种明细与委托生产的食品类别不一致的,应在原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础上,配备与委托生产食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如一致的,可结合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监督的实际需要,增加人员配备。
委托方属于食品经营者的,应当在配备与所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础上,增加配备与委托生产行为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1.受托方是否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答:按照本《办法》规定,受托方应当为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应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12.委托方如何对受托方资质进行查验?
答:委托方对受托方资质的查验主要包括:
(1)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关键信息、载明的信息是否属实;
(2)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对照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分类规定,核对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是否包括拟委托生产的食品类别;
(3)受托方的实际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如与委托生产品种、规模、数量相适应的生产条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等;
(4)生产状态是否持续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等相关要求。
13.受托方如何对委托方资质进行查验?
答:受托方应当核验委托方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核对许可备案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及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的关键信息、载明的信息是否属实。
14.食品委托生产如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间:202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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